被执行人:五家渠丽润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天山南路**丽润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0年11月5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7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被执行人:***,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住五家渠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军、石河子天露节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家渠丽润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蓝军被拘留,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为由,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兵08执恢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刚
审 判 员 应加明
审 判 员 赵政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樊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