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4703号
原告: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曹新公路325号4幢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52945467N。
法定代表人:费清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星,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西汉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祥坂街26号(原上浦路南侧)富力中心A座7层07商务办公―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1788242X。
法定代表人:翁绳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贵州中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西汉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以被告已支付完毕所有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祥中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冉红霞
书记员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