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6482号
原告:遵义恒屹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长青村后山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M4HA0E。
法定代表人:张映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西汉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坂街26号富力中心A座7层07商务办公-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1788242X。
法定代表人:翁绳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小兵,男,汉族,1977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恒屹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汉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郑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遵义恒屹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或者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金额以150000.00元为限。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保函(单号12104303901298441710)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恒屹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为保证本院裁判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汉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郑小兵在银行的存款(以法院查控系统查询为准),冻结金额以150,000.00元为限;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 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赵福鸿
书 记 员 谢 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