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西汉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宏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81民初820号
原告:西汉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祥坂街26号(原上浦路南侧)富力中心A座7层07商务办公-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1788242X。
法定代表人:翁绳朝,董事长。
被告:福建宏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贡川镇水东工业园区大阪村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9663895XR。
法定代表人:邓冠棠,总经理。
原告西汉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宏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1)闽0481民初821号案件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两案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闽0481民初821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潘 昕
审 判 员  肖 懿
人民陪审员  邢雅慧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赖 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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