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佳冠建材有限公司、西汉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2932号
申请人:佛山市佳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象岭村湖西村民小组“冲田堂”3号厂房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98040167W。
法定代表人:肖体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威,广东泓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日明,广东泓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汉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祥坂街26号(原上浦路南侧)富力中心A座7层07商务办公-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1788242X。
法定代表人:翁绳朝。
被申请人:杨建福,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担保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8号笋岗3号仓库整栋(HALO广场)7层707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071468。
负责人:马昌明。
申请人佛山市佳冠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西汉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杨建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汉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杨建福的银行存款747578.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佳冠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汉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杨建福的银行存款747578.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257.89元,由申请人佛山市佳冠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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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