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忠德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73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忠德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1号贵州乾朗钢材物流有限公司内三楼A-3-26号。
法定代表人:杨剑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震,贵州商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霞,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建虹,女,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祖义,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玉,湖北领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汉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祥坂路第三工业区综合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翁绳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贵州中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雄,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上诉人贵州忠德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建虹、黄祖义因与被上诉人西汉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杨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忠德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616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吴建虹、黄祖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4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朱 红
审 判 员  刘 华
审 判 员  田由庆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谊
书 记 员  李洪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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