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35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汉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祥坂街26号(原上浦路南侧)富力中心A座7层07商务办公-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1788242X。
法定代表人:翁绳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世军,贵州中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勇,贵州中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2月22日生,汉族,福建省平谭县人,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代理人:刘震,贵州商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祖义,男,1972年1月9日生,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审被告:贵州遵铁物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芶江镇黔北现代物流新城物流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K9B623。
法定代表人:苏晴。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芬,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萍,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永泽二期永泽大厦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7619561。
法定代表人:谢远驰,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明秀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0040B。
法定代表人:饶祯甫,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小翔,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创新西路西9号办公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35170588X。
法定代表人:王旭,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陆镜宇,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西汉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祖义、贵州遵铁物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0)黔0321民初5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0)黔0321民初54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9536.6元,由上诉人西汉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还29536.6元。
审判长 袁晶晶
审判员 马天彬
审判员 娄 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守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