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漳浦县文人园艺场与西汉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23民初115号
原告:漳浦县文人园艺场,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
经营者:***,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飞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汉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翁绳朝,董事长。
原告漳浦县文人园艺场(以下简称文人园艺场)与被告西汉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汉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文人园艺场诉称,请求判令西汉园林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209068.25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的利息。西汉园林公司承包由厦门市政发包的位于湖里区东渡园林绿化工程,因工程需要,向文人园艺场购买绿化苗木等,双方约定由文人园艺场负责运送约定的苗木至厦门工程所在地,运费、包装、装车、税点等由文人园艺场承担,西汉园林公司应在苗木验收合格后付款。文人园艺场依约履行送货义务,但西汉园林公司没有依约履行付款,经多次催讨,西汉园林公司项目驻地人员在文人园艺场出具的收货确认单上盖章确认结欠文人园艺场货款209068.25元。
西汉园林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双方约定由文人园艺场负责运送约定的苗木至厦门工程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西汉园林公司住所地福州台江区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绿化苗木购销合同》约定“可向双方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文人园艺场所在地在漳浦县,且该约定并不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漳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汉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西汉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