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7101民初19号
原告:沈阳英德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金阳街56-30号(2-5-1)。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刚,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锋,男,系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铁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3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房产段,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3号。
负责人:李荣春,系该段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招胜,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斯旸,男,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沈阳英德尔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铁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房产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沈阳英德尔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以被告已经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所涉及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英德尔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2元,减半收取计130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韩敬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若冰
书 记 员 李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