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英德尔电子有限公司

沈阳英德尔电子有限公司、辽宁泊宝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执3262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英德尔电子有限公司,912101127157975516,住沈阳市浑南区远航中路15-4号1-5层;
被执行人:辽宁泊宝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91211500MA0XPKK13T,住沈抚新区中兴大街东侧沈东五路以南地块。
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乾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