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英德尔电子有限公司

沈阳英德尔电子有限公司与丹东市金丸药用胶囊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2执202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英德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市***用胶囊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法定代表人贾毅,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英德尔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市***用胶囊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合同款人民币4596806.0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无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产,沈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无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名单,未执行到位金额为4596806.09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或法院依职权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112执20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丽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