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众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众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执595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东营众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138号B2幢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68731854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海港路北、港西三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92194067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营众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的(2022)鲁0503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山***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31745.13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于2022年6月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山***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没有签收,也没有履行义务。于2022年6月7日、7月7日、8月18日、10月29日四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2022年6月13日、6月14日、7月11日、9月7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山***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5个,冻结期限为一年。2022年11月3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山***科技有限公司在山东德晨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100%股权、在山东中津德创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100%股权、在山东邦明扬能源有限公司享有的15%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2022年11月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东营港海港路以北、港西三路以西,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8)东营市不动产权第0001483号不动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2022年11月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E377**汽车一辆、鲁E791**汽车一辆登记,查封期限两年,因未实际控制,暂不进行处置。经过线下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于2022年11月2日,对被执行人山***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同时给申请执行人邮寄了终本告知书,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全部未实现。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