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博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宏博电梯有限公司、郑州腾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421执18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宏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南路6号院2号楼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72471967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州腾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41号西城科技大厦20层B2018-3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396249848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州腾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绿洲街道北环路东段北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421MA461KLL53。 法定代表人:**。 河南宏博电梯有限公司与郑州腾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腾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豫1421民初3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郑州腾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腾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支付原告河南宏博电梯有限公司237187.18元。郑州腾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腾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宏博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2年9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郑州腾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腾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银行卡名下共计有存款1215.94元,已划拨,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郑州腾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腾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郑州腾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腾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名下无不动产信息,名下无公积金信息,已告知申请人。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郑州腾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腾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所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共计237187.18元及3458元执行费。本院共计执行到位1215.94元,按比例缴纳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腾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腾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负有继续向申执行人河南宏博电梯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的法院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杜 峰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