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421执180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宏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南路6号院2号楼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72471967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州腾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41号西城科技大厦20层B2018-3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396249848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州腾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绿洲街道北环路东段北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421MA461KLL5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河南宏博电梯有限公司与郑州腾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腾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6月21日审理终结,该案(2022)豫1421民初31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申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40645.18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