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博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宏博电梯有限公司、郑州腾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1民初2724号 原告:河南宏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南路6号院2号楼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72471967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兴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兴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腾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绿洲街道北环路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MA461KLL53。 负责人:**,经理。 原告河南宏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腾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河南宏博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保费23万元及利息3984.75元(以23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暂计算至2022年4月13日,并实际支付至清偿之日止),以上暂共计233984.7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9月1日,原告河南宏博电梯有限公司是与郑州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现被告起诉郑州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主体资格不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宏博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河南宏博电梯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04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