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3民初1248号
原告:森本防爆电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贤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24120335。
法定代表人:叶向东,董事长。
被告:山东德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城路以南、港西三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04735397。
法定代表人:张象芬,总经理。
原告森本防爆电器(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阳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森本防爆电器(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限期支付72000元货款及2倍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差旅费。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13年1月初询价购买被告价值430000元防爆灯具,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发货并送达被告,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开具发票等相应义务,而被告自2012年12月至2016年4月底支付了3笔358000元货款后,余款72000.元被告久拖不付,原告屡次进行电话、微信、上门催要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日以(2018)鲁0523民破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对山东德阳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原告向本院起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本院裁定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森本防爆电器(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全额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卫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辉
书记员李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