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本防爆电器(上海)有限公司

森本防爆电器(上海)有限公司、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480号

申请执行人:森本防爆电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申裕路505号。

法定代表人:叶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经济开发区团结路675号。

法定代表人:张相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森本防爆电器(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523民初52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0286.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于2020年3月5日、4月23日、5月2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较少,账户余额长时间未发生变动,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股票、证券等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已被多次查封,无执行价值。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路途较远拒绝到法院约谈。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燕 斌

审判员 张东亮

审判员 李学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侯鹏飞

书记员刘本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