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本防爆电器(上海)有限公司

森本防爆电器(上海)有限公司、山东华帘集团钢帘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森本防爆电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汇贤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叶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华帘集团钢帘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西水村。
法定代表人张冠君,该公司法人代表。
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9)鲁0523民初5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华帘集团钢帘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华帘集团钢帘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饶县稻庄镇段和三村不动产权证书号(广集用(2007)第32号);位于广饶县东王路东侧不动产权证书号(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广房1695号);位于广饶县东王路东侧不动产权证书号(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广房1696号);位于广饶县东王路东侧不动产权证书号(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广房1697号);位于广饶县东王路东侧不动产权证书号(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广房1698号);位于广饶县东王路东侧不动产权证书号(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广房1699号)。
二、冻结期限三年,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
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学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吕威海
书记员韩尚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