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本防爆电器(上海)有限公司

森本防爆电器(上海)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4执2547号

申请执行人森本防爆电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申裕路505号。

法定代表人:叶向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吴道洪,董事长。

森本防爆电器(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5644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森本防爆电器(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借款66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公积金、股权及其他财产,已查封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汽车三十二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案申请执行人森本防爆电器(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已执行0元,尚有66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的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核实,被执行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京0114民初5644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新
审  判  员   董奇祥
审  判  员   侯福如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