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本防爆电器(上海)有限公司

森本防爆电器(上海)有限公司、山东华帘集团钢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4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森本防爆电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申裕路505号。
法定代表人叶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华帘集团钢帘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西水村。
法定代表人张冠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森本防爆电器(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帘集团钢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2019)鲁0523民初52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8607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2020年3月4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存款,未查询到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2020年3月11日,到广饶县自然资源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已被多次查封。2020年5月7日,再次提起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金融产品编号:0701CDQB),已进行冻结。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学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吕威海
书记员韩尚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