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23执保520号
申请人:山东三友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丹阳路南、204国道西(日照北路艺海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695429865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沙岭子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沙岭子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人山东三友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沙岭子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