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禹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禹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文昌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49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禹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万达广场8号楼1017、101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阳葛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市长清区农业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宾谷街798号。
法定代表人:高远胜,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文昌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中川街1999号。
负责人:***,主任。
再审申请人山东禹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农业局、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文昌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山东禹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以与济南市长清区农业局、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文昌街道办事处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禹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禹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