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11执保326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隆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拓路666号308室。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81年4月26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保全人:陈宁,女,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保全人:山东禹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万达广场8号楼1017、1017室。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山东隆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陈宁、山东禹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8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