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4民初2872号
原告:***特奇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中原村。
法定代表人:严小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娜,***特奇管道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天鑫山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三店村。
法定代表人:李克勤,经理。
原告***特奇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天鑫山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特奇管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奇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特奇管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何晴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