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1125执9号
申请执行人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丽文大道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255824963248。
负责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武***山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三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303327617P。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武***山江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武***山江建设有限公司就案件的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鄂1125执9号案件的执行。
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闵敢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