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1125执574号
申请执行人: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浠水县洗***白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94FLY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三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30332761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案件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鄂1125执574号案件的执行。
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闵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