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91民初2107号
申请人:山东恒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万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夫堂,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联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菏泽市黄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苗林,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恒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联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恒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联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0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联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1160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菏泽鲁抗舍里乐药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菏泽市佃户屯办事处佃户屯社区鲁抗舍里乐药业有限公司(人民路南段东侧南院)3室,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恒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忠钦
人民陪审员 姚保国
人民陪审员 赵明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