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恒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91民初2023号之四
申请人:山东恒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万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夫堂,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增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伟,男,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鲁1791民初2023号之二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47544.52元。现因本案已调解解决,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47544.5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利军
人民陪审员  姚保国
人民陪审员  赵明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姿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