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执29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菏泽时代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恒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市代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恒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行执行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鲁1702民初4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正运
审判员 范河君
审判员 魏保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