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钟山区远贵租赁站与山东恒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01民初4943号
原告:钟山区远贵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钢城花园旁(凤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01MA6FMHEFX8。
经营者:黄远贵,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恒伟,系贵州梓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081580。
被告:山东恒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黄河东路**(辛集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49877306M。
法定代表人:张万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夫堂,系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17201010256648。
被告:***,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钟山区远贵租赁站与被告山东恒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钟山区远贵租赁站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山区远贵租赁站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支付部分租赁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山区远贵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701.5元,保全费1888元,共计4589.5元,由原告钟山区远贵租赁站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陈 宇
人民陪审员  王友英
人民陪审员  薛廷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邵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