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8民初226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4年3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陶,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恒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66号(辛集西)。
法定代表人:张万力,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喻世功。
原告***与被告山东恒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恒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