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4执325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武清区开发区福源道XXX(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科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办公楼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科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6日已经作出(2019)津0114民初16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3日予以立案,执行案号(2019)津0114执325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科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79427元,执行费1091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公司信息、不动产、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三处不动产,本案执行法官于2019年7月18日至武清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了两处不动产,还有一处土地已在商品房网站办理初始登记业务。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三辆津牌车辆,本案执行法官于2019年7月22日至天津市车管所也查封了这三辆车的底档,但因不在实际控制中,所以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材料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