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地平线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地平线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青田县高湖镇人民政府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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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1民特598号
申请人:杭州地平线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3417852808,住所地浙江杭州西湖区西溪新天地商业中心10幢5层503。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帅杰,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嘉嘉,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青田县高湖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20026537500,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高湖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利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碧,系工作人员。
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上述申请人杭州地平线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青田县高湖镇人民政府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6月15日经青田县船寮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青田县高湖镇人民政府结欠杭州地平线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6000元,自愿于2021年7月1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126000元;
二、若青田县高湖镇人民政府按上述约定履行,则杭州地平线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青田县高湖镇人民政府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青田县高湖镇人民政府自愿结欠杭州地平线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6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杭州地平线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杭州地平线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青田县高湖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15日经青田县船寮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徐培芳
二O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殷彦博
代书记员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