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明欣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能焊接系统有限公司与宁波明欣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奇能焊接系统有限公司与宁波明欣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18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11民初1625号
原告:无锡奇能焊接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南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涂汉民,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明欣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04804840P)。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盛兴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奇能焊接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明欣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奇能焊接系统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明欣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奇能焊接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84元,减半收取1042元,由原告无锡奇能焊接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淼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