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

三门县远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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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2执15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三门县远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俞正福。




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章伟君。




申请执行人三门县远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22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三门县远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偿还给申请执行人三门县远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40元、申请执行费90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但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情况,内容为除账户被冻结之外,无其他财产。




执行中,本院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法定代表人的下落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已搬离租赁场所,法定代表人章伟君虽能接听电话,但经本院电话传唤拒不到庭。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在执案件,除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被冻结之外,无其他财产信息。截至目前,本案未执行到款项,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在执行(2021)浙1022执780号申请执行人吴章灶与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章灶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以(2021)浙1022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申请人吴章灶对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7月14日,本院依法对本本案作出裁定,中止(2021)浙1022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对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对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以及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2021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2021)浙1022执15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亦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三门县远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受理对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2执15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梅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邵伟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