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灶、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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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2执7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灶,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法定代表人:章伟君。
申请执行人**灶与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22民初31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偿还给申请执行人**灶借款73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05元、申请执行费99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但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对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本院核查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与其申报的财产信息相一致。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章伟君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电话传唤拒不到庭,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保险理财产品、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财产时称其银行账号已被冻结,经核查,开设在xx银行的账号为×××内存款,被本院(2021)浙1022执1421号案件冻结着,但因款项较少,而未予划拨。截至目前,本案未执行到款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本案申请执行人**灶向本院提起宣告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申请,本院已于2021年6月21日移送本院立案庭,但目前破产案件尚未受理。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案义务,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9日、5月8日对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章伟君作出限制高消费以及限制出境,以及于2021年5月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灶。申请执行人**灶对此没有异议,并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2执7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梅丹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邵伟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