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1022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437069X,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中海路****。

法定代表人:章伟君。

被执行人章伟君,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d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2021)浙1022执23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7日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2执23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 丹

审判员 蒋明湄

审判员 杨 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邵伟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