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22执18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中海路****,组织机构代码59437069X。

法定代表人:章伟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22民初18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质保金、律师费、保险费等共计265000元并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04元,申请执行费41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但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情况,财产报告为无。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章伟君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电话传唤拒不到庭,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在诉讼阶段,本院以(2020)浙1022民初188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2010××××5950的账户,本院划拨了该账户内存款21021元,用于支付受理费2504元,执行费4175元,余款14342元用于支付本案执行款。截至目前,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章伟君采取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对此没有异议,并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22执18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梅 丹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  邵伟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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