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信信息总公司

某某与中国国信信息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6167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国国信信息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号41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袁野,总经理。
第三人:国釜(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秀妹,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国国信信息总公司及第三人国釜(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参加诉讼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交费通知书,***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曲育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宫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