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08民初17082号
原告:重庆能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9号3幢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16092030。
法定代表人:***,女,汉族,1980年8月4日出生,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恒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同景路5号S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AYD38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5年3月12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巴南区,系单位员工。
原告重庆能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泰公司”)诉被告重庆恒淼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淼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能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恒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能泰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152592.03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到期后的利息损失,即以152592.03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5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一年期贷款市扬报价利计付资金占用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被告重庆恒淼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原告重庆能泰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一年期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210365300199120210114821607329,票据金额152592.03元。原告属于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鉴于目前恒大集团多笔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诉至贵院,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金额。
被告恒淼公司辩称:被告出票属实,但原告并未提示被告付款。原告应当举示其合法持有票据的相关证据。关于诉讼请求二利息不认可,计算错误。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6日,原告能泰公司与被告恒淼签订《重庆恒大滨河左岸7-9、11号楼表后燃气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8月2日,双方又签订了《重庆恒大滨河左岸1-6号楼表后燃气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后被告恒淼公司向原告开具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的票号为210365300199120210114821607329,票据金额152592.03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1月14日,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月14日,承兑人为被告恒淼公司,收票人为原告能泰公司,承兑信息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该票据不可转让。2022年1月24日,原告能泰公司在商业承兑汇票系统中就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票据状态显示为“提示付款已拒付”。
上述事实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合同等证据为证,经当事人的质证、法庭认证,结合当事人陈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能泰公司通过向被告恒淼公司施工的方式获得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原告能泰公司是该票据的合法持票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本案原告能泰公司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电子银行商业承兑汇票系统中就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提示付款已拒付的事实,故原告能泰公司有权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即被告恒淼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要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故原告能泰公司公司要求被告恒淼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52592.03元及利息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恒淼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能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52592.03元及利息(利息以152592.03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6元,由被告重庆恒淼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在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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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蹇 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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