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能泰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能泰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瀚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07执360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能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9号3幢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瀚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4号19-6号,组织机构代码07233061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拥军,男,汉族,1976年2月4日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本院在执行重庆能泰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瀚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毛拥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采取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14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凭本裁定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