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07执360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能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龙坡区火炬大道**号**幢**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瀚空财务咨询有限公,住所地重庆市**龙坡区渝州路**号**号号,组织机构代码07233061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2月4日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本院在执行重庆能泰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瀚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采取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14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凭本裁定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