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新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执1222号

被执行人:山东新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平安建设集团工业园驻地(经十西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4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新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长清区。

本院在执行山东新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审判庭依据(2019)鲁0113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案件受理费,于2020年4月10日以(2020)鲁0113执1222号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该案件受理费7257元已在(2020)鲁0113执2019号案件中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期间,发现本案执行的案件受理费在另案中已申请执行,属重复立案,据此应予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0)鲁0113执1222号案件予以销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昌阳

人民陪审员  王 玉

人民陪审员  赵立颖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执 行 员  杜会三

书 记 员  庄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