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新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执201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东环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吴柏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芳,该公司营业部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新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平安建设集团工业园驻地。

法定代表人:徐泽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徐泽庚,男,1949年3月1日出生,汉族,济南市长清区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凯泉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山东新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公司)、徐泽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凯泉公司济南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113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以(2020)鲁0113执2019号立案执行。

本院作出(2019)鲁0113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以下内容:“一、限山东新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货款367102元。二、山东新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应付货款36710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向凯泉公司济南分公司支付损失,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徐泽庚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7元,由山东新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徐泽庚负担。”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能公司、徐泽庚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成功。后公告送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先后两次对被执行人新能公司、徐泽庚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传统查控,亦未能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新能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泽庚、徐泽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值财产。

截止2020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的货款367102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等,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费5407元,未收缴。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凯泉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芳,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新能公司、徐泽庚的财产情况,其表既无法提供线索,且不申请悬赏执行,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昌阳

人民陪审员  赵立颖

人民陪审员  刘 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执 行 员  徐敬木

书 记 员  展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