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海城市裕丰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新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381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海城市裕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7322998966,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西柳工业园区19号。
被执行人:山东新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5970040384,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平安建设集团工业园驻地(经十西路东侧)。
申请执行人海城市裕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新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381民初5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381民初58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桐铎
审判员  刘德育
审判员  栾岳勤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赵雨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