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弛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弛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108行审6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100号区政府大楼。

负责人:胡也静,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萍,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浙江弛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0号1幢1号楼第5层501-510。

法定代表人:张弛。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滨人社监处字[2019]6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项下雷栋雅等7名员工2019年8月工资合计52737.93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经调查后核实被执行人拖欠葛彩英等11名员工2019年7月至9月工资合计211029.6元。故申请执行人依法于2019年11月22日以被执行人未支付工资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滨人社监处字[2019]6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给予被执行人以下处理:限收到本《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15日内支付葛彩英等11名员工2019年7月至9月工资。该行政处理决定同时告知了被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处理决定书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滨人社监强催字[2020]第058号《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自收到催告书次日起十日内支付葛彩英等11名员工2019年7月至9月工资合计211029.6元。催告书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在催告书规定期间,被执行人付清了张弛等4人的全部工资,支付了雷栋雅等7人2019年7月和9月的全部工资。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雷栋雅等7名员工2019年8月工资合计52737.93元。

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有:《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回证及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滨人社监处字[2019]6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项下关于责令浙江弛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雷栋雅等7名员工2019年8月工资合计52737.93元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严克新

人民陪审员  张 锋

人民陪审员  俞柳含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碧婷

附浙江弛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工资强制执行名单

序号

姓名

申请标的(单位:元)

雷栋雅

5582.27

徐赟

5651.23

褚玲玲

4651.23

楼天强

4101.23

奚基洪

6601.69

段金林

19199.93

蒋田君

6950.35

合计

5273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