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弛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弛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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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08民初3951号
原告:浙江弛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0号1幢1号楼第5层501-510。
法定代表人:张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涵刚,浙江西子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原告浙江弛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弛达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弛达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涵刚、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弛达公司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无需支付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原告的杭滨劳人仲案字(2020)第779号仲裁裁决原告所需支付被告的费用117900元;2.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0年4月16日,以系原告员工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支付补偿金及工资为由,向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期间,原告向仲裁委提出被告工作期间相关费用未予计算。被告于2020年4月10日擅自离职。在被告离职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工作期间私自收费,未交公司财务,属于侵占公司财物。应当在结清相关费用后,办理相关离职及支付工资的手续。仲裁委经审理支持了被告的仲裁请求。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发现被告有违反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行为,被告擅自离职。原告虽然未支付工资,但事出有因,被告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仲裁委的裁决认定事实错误,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
被告***辩称,首先,仲裁裁决报销款、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被告已向滨江法院起诉,案号为民诉前调4149号,现被告申请合并审理。原告诉称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原告所述被告在工作期间费用未予结算,与事实不符。原告所述被告擅自离职与事实不符,被告在原告拖欠工资十个月之久的情况下仍然努力工作,因家庭生活无法维系,才于2020年4月10日申请离职。2019年至2020年4月待发工资为138775.62元,报销款79525.02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4日,***与弛达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类型为固定期限:2017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13日止;岗位为销售总监;试用期满后月劳动报酬为3080元,或根据公司确定的薪酬制度确定;工资发放日为每月10/20日,不得拖欠;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同日,***签署《薪资确认单》,确认月工资为13000元/月(税前)。2020年4月10日,***通过钉钉提出离职,弛达公司以对公司的发展不利为由未予批准。***实际工作至2020年4月10日。***在职期间,弛达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拖欠***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在职期间的工资,合计89496.7元,承诺于2019年8月31日前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并全部结清。
审理过程中,***确认弛达公司已于2018年8月1日向其发放了2019年1月、3月的工资。***的应发工资为:2019年2月14586.25元、4月13499.4元、5月13650元、6月13451.2元、7月15393.63元、9月15301.3元、10月13985元、11月17828.72元、12月15492.8元、2020年1月工资14698.3元、2月工资12730元、3月工资9641.49元、4月工资722.8元,合计170980.89元。***2019年2月个税936.35元、4月个税0元、5月个税470.38元、6月个税522.84元、7月个税717.08元、9月个税707.85元、10月个税576.22元、11月个税960.59元、12月个税727元、2020年1月个税194.27元、2月个税135.21元、3月个税57.56元、4月个税0元,以上13个月个税合计6005.35元。***每月社保个人缴纳金额为352.8元,公积金为740元,弛达公司为***缴纳社保及公积金至2020年4月。2019年11月、2020年1月,弛达公司共计向***支付工资57455.71元。
另,***2019年8月的工资亦未发放,2020年6月16日,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弛达公司欠付的劳动者工资,本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含***2019年8月工资19199.93元。
2019年1月15日,***填写报销单,申请报销内容为礼品山核桃、会务费,金额总计74888.02元;2019年12月26日,***填写报销单,申请报销差旅费2137元;2020年1月8日,***填写报销单,申请报销内容为物业管理费(标书),服务器费用(投标报名费),金额总计2500元。上述三份报销单均由弛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弛签字,且均附有相应票据。
2020年4月16日,***向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裁决:1、弛达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43052.32元;2、弛达公司支付拖欠住房公积金6660元;3、弛达公司支付拖欠报销款79525.02元;4、弛达公司支付缴纳2020年3月社会保险。该委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0)779号仲裁裁决:一、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弛达公司一次性支付***2019年2月份工资、4月份工资、5月份工资、6月份工资、8月份工资、12月份工资以及2020年1月份工资、2月份工资、3月份工资,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17900元(税后工资);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审理过程中,本院向***释明公积金部分不在本案处理范围,***当庭撤回该项诉请。
以上事实由弛达公司提供的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0)779号仲裁裁决书、仲裁材料、劳动合同、回款指标确认书;***提供的仲裁裁决书、欠条、行政裁定书、工资流水、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往来资金流水、离职证明、报销凭证、社保缴纳记录、公积金缴存记录;及庭审录音录像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为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本案中,弛达公司诉称***尚有23541元的暂借款、32559元的短信费用收取后未予结算,但并未就其所述事实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的应发工资数额,经核算,扣除应缴个税6005.35元、个人应缴社保4586.4元(352.8元/月*13个月)、公积金9620元(740元/月*13个月),及已经发放的工资57455.71元后,***尚有93313.43元工资未予发放(其中不含***2019年8月的工资,该月工资已经本院生效裁定确认,本案不宜重复处理),对***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的主张,本院在93313.43元的范围内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报销款,***提供的报销单有弛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弛签字,有相应的财务审核签字,本院予以采信,对***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报销款金额为79525.02元。弛达公司辩称该组报销单不符合财务制度,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浙江弛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工资93313.43元;
二、原告浙江弛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报销款79525.02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弛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的其他请求。
如果原告浙江弛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浙江弛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吴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吴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