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22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01月03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
被执行人浙江弛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楼第**501-510,组织机构代码:682926811。
法定代表人:张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弛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8民初6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弛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03007.1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80元、执行费144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弛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弛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截至2020年12月16日,被执行人浙江弛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仅有少量存款。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弛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弛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弛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6.被执行人浙江弛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案外第三人浙江邮政集团浙江省临海市分公司享有收应款,本院已对其采取冻结措施。
7.传唤被执行人浙江弛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7月28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8.于2020年9月30日前往被执行人浙江弛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其基本情况。
9.于2020年8月1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浙江弛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2020年12月1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弛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弛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22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员 刘 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亚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