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康电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康电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初4157号之一
原告:重庆康电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武新村长生沟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7178275X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6年10月3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铁路三村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21937K。
法定代表人:冉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阳,男,汉族,1986年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仪,女,汉族,1994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康电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康电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康电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康电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元,由原告重庆康电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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