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康电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康电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4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康电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武新村长生沟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7178275XE。
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组织机构代码66927504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康电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渝0104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康电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6324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366元。上述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经实地走访,发现被执行人早已停止经营,所有财产均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8年9月25日,申请人基于上述判决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高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